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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小字第 5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338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巴黎SMART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新北市○○區○○街○○○號 法定代理人 連哲世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5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