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338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巴黎SMART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新北市○○區○○街○○○號
法定
代理人 連哲世 住同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500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