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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小字第 54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466號 原   告 銀福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春葉 訴訟代理人 蔡弘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雲小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報酬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青雲小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相關資料。 二、合約書(全部)影本。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青雲小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肆仟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