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466號
原 告 銀福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春葉
訴訟代理人 蔡弘威
上列原告與
被告青雲小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
報酬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青雲小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相關資料。
二、合約書(全部)影本。
三、向本庭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青雲小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又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肆仟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