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5466號
原 告 銀福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春葉
訴訟代理人 蔡弘威
被 告 青雲小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茂山
訴訟代理人 黃書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六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肆仟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依據貴社區管理委員會民國(下同)108年6月18日於
存證
信函(土城清水存證號碼:000127)中所述,「亦
非容許
貴公司得於雙方未達成契約變更
合意前得拒絕履行貴公司
依清運合約所附義務,是依清運合約所為約定,縱發生焚
化爐處理費調整情形,於本管理委員會同意貴公司所提契
約變更內容前,貴公司拒不履行清運義務,即屬違反
契約
行為」與事實不符,說明如下:
1、新北市新店焚化廠因停爐整建於108年5月7日公告將於108
年5月16日起停收垃圾,樹林及八里焚化廠亦未依契約提
供足額進場量,此新北市整體焚化廠量能不足現況,非屬
個案業者問題亦無法於短期內緩解,此
不可抗力因素致本
公司終端處理進廠量缺口高達八成,為避免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本公司須大量刪減進廠量因應。故本公司依據合約
第五條「乙方因自行停業或其它事由無法繼續從事清除業
務時,乙方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另尋合作廠商」,於
108年5月10日發函通知貴委員會此不可抗力事由,故清運
合約得依據合約規範於108年6月10日自動終止。
2、另為幫助既有客戶解決新北市垃圾清理問題,本公司亦依
據合約第四條第三項附註「爾後焚化廠處理費如有調整(
調漲、降)或貴社區垃圾量增減得再議價。」給予既有客
戶優於市場行情報價之備選方案,並數次當面及電話溝通
說明,
惟貴委員會因內部意見分歧,遲至108年5月31曰始
告知已詢得更優惠之清運業者且本公司得於108年6月1日
起停止清運。
3、自貴社區主委及總幹事電話通知本公司得於108年6月1日
起終止收運垃圾後,本公司始交辦公司內部人員停收事宜
,故貴管理委員會
所稱本公司拒不履行清運義務,與事實
相悖。
4、誠如上述,請貴管理委員會勿以任何理由推諉並拒絕給付
108年5月份全部之清運費用新台幣(下同)54000元,並應
依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繳付年利率百分之五的
遲延利息及訴
訟衍生之價金。最後附上本公司108年6月14日存證信函(
板橋文化路郵局存證號碼:001093)及貴社區管理委員會
108年6月18曰存證信函(土城清水存證號碼:000127)為
憑。
(二)為此,
爰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
給付原告54000元及自108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對於被告之
抗辯:108年5月31日有打電話給被告確定,被
告就已經找到別加家司,合約第五條有規定前一個月通知
,也有通知被告。原告公司現在漲價費用都很高,新客戶
都很高。原告價格比較高,但被告找的廠商是否合法,不
能這樣比價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原本是54,000元,原物料漲價漲到新台幣
61560元,但要雙方合意,但原告漲太高,也不退讓,如果
沒有辦法合意,109年6月1日之後如果還沒有辦法合意,社
區就不辦理垃圾清運,另找其他公司清運,而且原告違約各
等語。
三、
經查:
(一)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
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
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
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
高法院98年
台上字第372號判決
可資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
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新北市土城區
公所函、一般廢棄物清運合約書、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新店垃圾焚化廠受託處理垃圾或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機具
進廠確認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等件影本為證,且被告
對
上開文書之真正亦不爭執,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被告並未就其反對之主張舉證證明
以實其說,
揆諸首開說
明,被告上開所辯,委無足取。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54000元及自
108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
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