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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小字第 5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598號 原   告 永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煬餐飲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