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81號
原 告 威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士傑
訴訟代理人 魏正勤
被 告 陳慶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鈞間給付租金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
,715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