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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小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81號 原   告 威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訴訟代理人 魏正勤 被   告 陳慶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鈞間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 ,71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