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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小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955號 原   告 域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廖詩問 被   告 多璞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瑤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 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 商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36 條之9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所訂立之廣告委刊單第8 條約定:「. . . 雙方 同意凡因本委刊單所發生之訴訟,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切結書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