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955號
原 告 域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廖詩問
被 告 多璞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瑤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
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時,不
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
兩造均為法人或
商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36 條之9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所訂立之廣告委刊單第8 條約定:「. . . 雙方
同意凡因本委刊單所發生之訴訟,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有
上開切結書在卷
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
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