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湧君
相 對 人 意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成美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程序
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DHL全球文件/包裹快遞服務協議書
第8條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被告對
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