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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小調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永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暐鈞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7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