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建小調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詮仁 相 對 人 義安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隱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 等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並為調解程序 所準用。 二、查本件相對人義安國際餐飲有限公司主事務所係在台北市○ ○區○○路208之2號4樓,相對人曾隱舜之住所地係在台北 市○○區○○路○段000號2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