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19號
原 告 台灣波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美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鑫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35,352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