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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建簡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19號 原   告 台灣波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鑫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35,3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