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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建簡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鑫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波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 3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