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鑫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淑慧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波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
35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