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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建簡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2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周品樺  住新北市○○區○○路○○號11樓            居新北市○○區○○路○○號1樓            送達代收人 朱家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橄欖樹工程有限公司、李俊明即銘鋼工程 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329,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