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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建簡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46號 原   告 銓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煌勝 訴訟代理人 范智偉 複 代理人 林佑慈 被   告 諾亞科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 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