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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建簡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63號
原告即
反訴
被告
哥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睿謙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李偉鈞
訴訟代理人
林振輝
律師
傅尤莉
劉凡聖律師
李依蓉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