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板建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哥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李偉鈞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訴」與「
反訴」同時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本訴、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4,950元、165,398元,應分別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4,965元、2,655元,合計為7,62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