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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建簡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弘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奇摩室內裝修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7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