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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建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9號 原   告 余室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鎮億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之起訴狀,關於訴之聲明欄位之記載為空白,並    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為何。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原告應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如係請求一定金額,應    具體表明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元)。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訴之聲明不能特定,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後    ,依其訴訟標的價(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