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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建簡調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碩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少均 相 對 人 張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兩造間所訂立之室內裝修工程委任契約書第24條約定: 「. . . 雙方若因本合約涉訟時,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兩造 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