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鍾鼎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鳳森
相 對 人 邦泰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迪惠 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
兩造間所訂立之工程
承攬合約書第26條約定:「因本合
約涉訟時,甲乙雙方與
保證人均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本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上開合約書在卷
可憑,兩造顯然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