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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救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高榮祥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突顯上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 該分會審查認聲請人之資力均符合扶助標準,且主張非顯無 理由,並經該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 提出該分會審查表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