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高榮祥
訴訟
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法扶)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突顯上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
該分會審查認聲請人之資力均符合扶助標準,且主張非顯無
理由,並經該分會准予扶助在案,
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
提出該分會審查表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