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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救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21號                   108年度板救字第14號 原   告 洪麗英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 被   告 康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康開實業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 區○○街○巷○○號1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 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又本院108年度板救字第14號訴訟救助事件亦一 併移由該院審理,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