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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救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35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太平洋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杉池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林振忠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 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