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35號
抗 告 人 太平洋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杉池
相 對 人 林振忠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
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5
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
期間
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之。
二、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7 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
裁定已於108 年7 月2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
詎抗告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及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其抗告自
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
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