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106號
原 告 古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淑如
代 理 人 張智傑
被 告 解騏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21日
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路○○號6樓之12房屋全部遷讓返
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000元及自民國107年
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暨應自107
年12月1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1,500元。
訴訟費用20,8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
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主張:
兩造於民國107
年7月16日就原告所有坐落桃園市○○區○○路○○號6樓之
12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簽訂
租賃契約,約定租期自107年8
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為11,500元,於每月1
日給付。
詎被告自107年9月起即未按時繳納租金,
迄今尚積
欠原告3個月租金共計34,500元(107年9月租金11,500元、
107年10月租金11,500元、107年11月租金11,500元)。又依
租賃契約第3條之約定,被告應另給付原告未租滿一年之
違
約金11,500元,以上共計46,000元。原告於107年11月26日
以
存證信函為催告及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請求被告於期限
內搬遷並繳清所積欠租金
惟被告卻未將租賃物返還原告,卻
連絡無著。為此,原告自得依兩造間租賃契約關係請求被告
返還租賃房屋,並給付原告46,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12月1
日起至被告返還租賃房屋止,按月賠償相當於租金11,500元
之
損害賠償。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租賃契約書、存
證信函、房屋稅繳款書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
○○路○○號6樓之12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
4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2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12月1日起至遷
讓返還
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1,500元,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
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20,800元,應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