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106號
原 告 立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岳明
被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26,550元,應繳
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
巷0號)補繳3,0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