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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1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145號 原   告 林建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理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 二、應為之聲明。 三、供證明之證據(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