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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1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203號 原   告 王以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林美術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