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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1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203號 原   告 王以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林美術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