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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1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203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王以潔  住臺北市○○區○○路○○○號6樓            送達代收人 郭峻容            住臺北市○○區○○路○○○號6樓 被上訴人被   告 明林美術國際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 法定代理人 詹銘斌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路○○○號11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9年2月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