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322號
原 告 上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駿中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百軒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壹萬玖仟肆佰零陸
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肆
佰柒拾捌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