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322號
原 告 上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駿中
被 告 百軒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鈺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軒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百軒科技企業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貳佰貳拾壹萬玖仟肆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經本院於
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