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14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1436號 原   告 勤清泉即捷盛工程行 被   告 陳昱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零玖佰參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本件是被告陳昱全找原告幫忙點工去福營國中打掃、打牆 等雜工,報酬是實際出工人數計算,即民國107年7月26 日168,210、107年9月1日132,720元。原告是獨資,但實 際上是訴外人詹麗真在負責,當初工錢是跟被告陳昱全全 要,做到一半停工了,當初被告陳昱全說發票買受人要開 華建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華建工程)。 (二)新莊福營國中廁所整修工程為城邑營造發包給華建工程, 但是被告陳昱全說是與華建工程合夥一起,去簽合約時被 告是受雇於華建工程,而華建工程卻說是被告承包的,是 不是雙方皆有責任。華建工程說伊從未自城邑營造拿到任 何錢,卻又給被告陳昱全錢,所以原告不知道被告與華建 工程的實際關係,原告是出賣勞力,有一天沒一天的,如 今拿不到錢,各說各話,推來推去,導致受害者有說不出 來的苦。既是華建工程簽的合約請款項華建工程發票是必 然,為何又退原告發票,若是被告承攬為何不開被告的發 票,想必被告與華建工程間另有隱情,還是有所約定,原 告不得而知。而被告未依約給付上開款項,共計300,930 元,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施工照片、統一發票、捷盛 工程請款明細、現金支出傳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