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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4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羅凱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9,0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