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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14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489號 原   告 古貴英 訴訟代理人 曾文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馬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