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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16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631號 原   告 康博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松美 訴訟代理人 廖國偉 原   告 江文和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鴻儀律師 被   告 鑫集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銀珠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       施敏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 月25日下午3 時15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