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631號
原 告 康博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松美
訴訟代理人 廖國偉
原 告 江文和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鴻儀
律師
被 告 鑫集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銀珠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
施敏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 月25日下午3 時15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