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67號
原 告 內政部消防署
法定
代理人 陳文龍
訴訟代理人 謝宛蓁
蔡忠達
被 告 茂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士美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邱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茂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
訴訟,合意以機關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有內政部消防署財物採購契約第16條附卷
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合意管轄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