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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67號 原   告 內政部消防署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訴訟代理人 謝宛蓁       蔡忠達 被   告 茂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士美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邱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茂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 訴訟,合意以機關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有內政部消防署財物採購契約第16條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