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784號
原 告 卓利彥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京樺國際人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9,0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
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