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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17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784號 原   告 卓利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樺國際人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9,0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