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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17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784號 原   告 卓利彥 被   告 京樺國際人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佩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用(民 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 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7 月19 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 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欠缺訴訟 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