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18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器材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812號 原   告 漢克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亞全腦語文補習班即陳美雲間請求返還器材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足以認定起訴狀訴之聲明所 載之階梯式坡道、平衡坡道及平衡翹翹板於起訴時交易價額之資 料,以查報上開三項器材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 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 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 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階梯式坡道、平衡坡道及 平衡翹翹板3 項專利器材(下合稱系爭器材),然原告並未 提供系爭器材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系爭 器材之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交易 價格證明等),以查報系爭器材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