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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18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815號 原   告 益客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森恭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邦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雄邦科技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   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