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1839號
原 告 鼎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世元
被 告 黃耀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18日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3,500元。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原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13日,因一時不察錯誤
匯款183,500元至被告之帳戶內,經要求銀行人員退款時,
發現被告帳戶被凍結,此款項不應與被害人一同分配。為此
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併為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183,5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台幣即時轉帳交
易明細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當庭
表示不爭執,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四、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其轉帳
錯誤之183,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惟本件不當得利
之發生,係原告自己轉帳錯誤所致,被告到庭對於原告之主
張俱不爭執,
是以,本院認為原告請求被告就
上開不當得利
之金額尚需給付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算之利息
云云,認誠屬
過當,不應准許,其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五、本件
適用小額程序,就原告勝訴部分,依法宣告得為假執行
。至訴訟費用1,000元部分,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規定
,由原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