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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18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1839號 原   告 鼎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元 被   告 黃耀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3,5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13日,因一時不察錯誤 匯款183,500元至被告之帳戶內,經要求銀行人員退款時, 發現被告帳戶被凍結,此款項不應與被害人一同分配。為此 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併為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183,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台幣即時轉帳交 易明細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當庭 表示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四、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其轉帳 錯誤之183,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本件不當得利 之發生,係原告自己轉帳錯誤所致,被告到庭對於原告之主 張俱不爭執,是以,本院認為原告請求被告就上開不當得利 之金額尚需給付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算之利息云云,認誠屬 過當,不應准許,其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五、本件適用小額程序,就原告勝訴部分,依法宣告得為假執行 。至訴訟費用1,000元部分,參照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規定 ,由原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