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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18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847號 原   告 菲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焜海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       陳玟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洋毅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5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