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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18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847號 上 訴 人 菲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焜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洋毅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572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