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18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878號 原   告 林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麥朱書等間解除契約返 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金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麥朱書最新戶籍謄本。 三、買賣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