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878號
原 告 林美珠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麥朱書等間
解除契約返
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金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
新
戶籍謄本。
二、被告麥朱書最新戶籍謄本。
三、
買賣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