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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18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878號 上 訴 人 林美珠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麥朱書間解除契約 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十月八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 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