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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18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891號 原   告 卓利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樺國際人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09,0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