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891號
原 告 卓利彥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京樺國際人力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09,0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