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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18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891號 原   告 卓利彥 被   告 京樺國際人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佩妤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3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 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