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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19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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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22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黃健華  住同上            居台北市○○區○○路○○○○○號5樓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達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 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0,4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