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33號
原 告 李鎧揚
被 告 昱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彥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四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