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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19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33號 原   告 李鎧揚 被   告 昱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四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