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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板簡字第 19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1933號 原   告 李鎧揚 被   告 昱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陸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 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55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繼於民國 108 年6 月6 日具狀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64, 557 元,及自108 年4 月22日遞狀日起,按週年利率5 %計 算之利息;嗣於109 年6 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復變更聲明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64,557 元,及自108 年4 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核屬擴張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因協助訴外人笙原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笙 原公司)辦理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之「臺灣新文化運動紀念館 展示暨室內裝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而於107 年7 月 26日與原告簽訂系爭工程委任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 定由被告委託原告辦理如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系爭工程之展 示內容、展示軟體、圖像、影音多媒體互動及參與等工作項 目,報酬為25萬元,關於著作權授權費用及展覽品購置費用 則另外計價。嗣原告已依完成全部工作項目,並另支出展品 費用176,977 元、額外授權與翻譯費用14,557元,詎被告迄 今僅給付報酬100,000 元、展品費用176,977 元,尚餘報酬 150,000 元、額外授權與翻譯費用14,557元未予支付。又被 告前已就上開報酬為原告申報107 年度之薪資所得200,000 元,並於107 年11月23日至108 年2 月24日間,陸續以通訊 軟體LINE向原告請求暫緩付款、確認剩餘款項、簽收領據, 且通知原告就剩餘報酬5 萬元將以稿費報支等付款事宜,期 間均未向原告表示有未完成之工作項目或須扣減報酬,而系 爭工程業於108 年3 月29日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驗收通過, 被告並已向笙原公司收受全部款項,並未因履約瑕疵等事由 而遭罰款。詎被告於系爭工程經驗收通過後,始發函表示因 原告有未履約項目,部分工作項目並已由被告另行付費委由 他人協助處理,然被告不僅未曾在系爭工程驗收完成前向原 告提及此事,亦未依系爭契約第3 條約定以書面或公開方式 通知原告;況兩造簽訂系爭契約時,考量期限緊迫,且部分 多媒體項目並非以文字方式呈現,故未約定腳本型態須以文 字方式呈現,故被告執此為由拒絕給付上開報酬,自無理由 ,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164,557 元(計算式:150,000 元 +64,557 元=164,557元),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4,557 元,及自 108 年4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 三、被告則以:被告雖有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委託原告辦理系 爭工程上開工作項目,並尚有報酬150,000 元、額外授權與 翻譯費用14,557元未予支付。然原告並未依約完成系爭契約 中附表編號3 、6 、7 、8 、9 、11、12、14、15所示之工 作項目(下稱系爭工作項目),部分項目更由被告另行付費 委託訴外人王信允、陳中宇及陳忠峰完成,系爭工程始得於 108 年3 月29日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驗收通過,故系爭工程 經驗收通過,與原告有無完成系爭契約所載工作項目係屬二 事,原告既未能提出工作證明證實其已依約完成全部工作項 目,自不得請求被告給付全部報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四、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於107 年7 月26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 由被告委託原告辦理附表編號1 至15所載工作項目,報酬為 25萬元,關於著作權授權費用及展覽品購置費用則另外計價 ,嗣原告曾另支出展品費用176,977 元、額外授權與翻譯費 用14,557元,被告迄今僅曾給付報酬100,000 元、展品費用 176,977 元,尚應給付原告額外授權與翻譯費用14,557元, 以及被告前曾就上開報酬為原告申報107 年度薪資所得20萬 元,且系爭工程於108 年3 月29日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驗收 通過,被告並已向笙原公司收受全部款項,並未因履約瑕疵 而遭罰款等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書、通 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收 據、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7 年8 月31日系爭工程常設展期末 審查會議紀錄、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7 年12月24日初驗紀錄 及互動展示設備履約檢核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至原告主張其已完成系爭契約 全部工作項目,被告應給付剩餘報酬150,000 元等節,則為 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應審究者為原告依系爭 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報酬150,000 元,有無理由?茲分述 如下: (一)按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 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 更舉反證。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被告對渠主張 ,如抗辯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渠反對之主張 ,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若被告於抗 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 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最高法院分別 著有19年上字第2345號、18年上字第2855號、1679號裁判可 資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其已完成系爭契約全部工作項目,嗣系爭工程亦 已於108 年3 月29日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驗收通過等情,業 據提出上開系爭工程常設展期末審查會議紀錄、初驗紀錄、 互動展示設備履約檢核表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件為證。至 被告雖抗辯系爭工程經驗收通過,與原告有無完成系爭契約 所載工作項目係屬二事,原告實未完成系爭工作項目等節, 惟依系爭契約第3 條約定:「上述各項工作成果應符合甲方 (即被告)業主要求,甲方有要求乙方(即原告)配合修改 之權利。乙方工作成果有所拖欠、延誤或品質明顯低於甲方 業主需求時,須以書面或公開告知乙方。甲方隨附乙方未完 成工作轉包收據,或甲方業主罰金細則列表作為扣款依據」 ,有系爭契約在卷可參,又被告在系爭工程經驗收通過前, 未曾以書面方式通知原告有履約瑕疵或尚未完成之工作項目 ,並據此書面通知原告應配合業主要求按時修改或完成乙情 ,為被告所不爭執,而被告就曾有以口頭通知原告修改或完 成系爭工作項目乙節,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故被告抗辯其 於系爭工程108 年3 月29日經驗收通過前,曾依系爭契約第 3 條約定通知原告系爭工作項目尚未完成,應配合業主要求 按時修改或完成乙節,既為原告所否認,且被告亦未提出其 他客觀事證可佐,實難憑採。參諸兩造於於107 年11月23日 曾以LINE對話略以:「(原告:另外就是25萬的最後5 萬, 你在確認後務必要報在2018年度,不要在2019年度,不然稅 率上會有問題。如果你確認好驗收時間,也要跟我說一下。 )被告法定代理人:我從不覺得要拖你朋友的金額。(原告 :沒關係,就趕快把事情處理好就好。)被告法定代理人: 不過就你我間的費用我真的想可以和你溝通一下,因為目前 總工程只收到20%金額,所以希望你我間的金額可以商量一 下。因為目前我的貸款真的支付不過來。我先看一下所有的 金額,再跟你討論一下。)原告:好喔,我好像有聽說,聽 說他們款項都沒付」,復於107 年11月27日以LINE對話略以 「被告法定代理人:我先匯給你76,977?哪個戶頭?華南還 是郵局?(原告:郵局,謝謝你。記得尾款5 萬要報在2018 年喔,我不知道啥時驗收要跟你說一下。)被告法定代理人 :我也還沒收到通知」;繼於108 年1 月2 日以LINE對話略 以:「被告法定代理人:最後的薪資開的5 萬元要我先報的 金額:……請先填好掃描給我就可以,我10日前必須先繳稅 金,不然只能算108 年度薪資了……」;嗣於108 年2 月24 日以LINE對話略以:「被告法定代理人:這是去年有繳稅的 部分,請先收著,下一張5 萬我會開稿費,但如果開稿費會 預扣10%,等你下次報稅沒超過應繳額度應該國稅局會退還 給你~下次(NT146,500+5,000+翻譯-5,000【10%未報稅部 分】)以上對嗎?……扣繳憑單我就不寄給您了~請看以上 pdf 。(原告:我等等看抱歉)」等情,有LINE對話紀錄截 圖在卷可憑,則被告前既已就上開報酬為原告申報107 年度 之薪資所得20萬元,並於107 年11月23日至108 年2 月24日 間,陸續向原告請求暫緩付款、確認剩餘款項、簽收領據, 且通知原告就剩餘報酬5 萬元將以稿費報支等付款事宜,則 被告倘認原告並未完成系爭工作項目,何有未在兩造對話紀 錄中要求被告按時完成系爭工作項目,抑或在確認款項過程 中以現有完成工作項目核算本件應付報酬金額,而仍向原告 表達後續全額報酬給付方式之理,本院審酌被告於系爭工程 驗收通過前,在與原告確認剩餘報酬金額及給付方式之聯繫 過程中,均未曾向原告表達其尚未完成系爭工作項目,抑或 據此主張剩餘報酬金額應予扣減,而被告就其所指曾依約通 知原告履行系爭工作項目乙節,亦未能提出相關事證以佐, 故被告執此為由拒絕給付上開報酬,自非有據,洵非可採。 (三)至被告雖另抗辯其曾就部分系爭工作項目委由王信允、陳中 宇及陳忠峰承作,並提出收據、發票及工作資料等件以佐, 然依系爭契約第3 條約定,被告倘認原告有履約瑕疵或尚未 完成之工作項目,應以書面等方式通知原告,並得要求原告 配合修改,而本件被告並未於系爭工程經驗收通過前,以上 開約定方式先行通知原告改善,而未獲原告完成等情,業據 認定如前,則被告抗辯其曾將上開部分工作項目委由他人承 作乙節縱令屬實,然此究係基於被告就上開工作項目另有其 他需求,抑或係因原告並未完成各該工作項目等節,其原因 非僅一端,而被告就其抗辯前情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難 單憑被告所指其曾委託他人施作部分工作項目乙節,逕予推 論被告抗辯原告自系爭契約成立後,均未曾完成被告所指該 部分工作項目乙節為實,故被告抗辯前情,尚非有據,原告 主張被告應依系爭契約給付上開報酬150,000 元,自非無憑 ,洵為可採。 (四)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 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 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 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 第233 條第1 項、第2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款項,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原告並未 舉證證明兩造間就上開款項有確定給付期限之約定,又被告 係於109 年2 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知悉原告擴張原聲明請求 金額64,557元為164,557 元乙節,業據被告陳稱在卷,故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其中64,557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4 月17日起,暨其中100,000 元自109 年2 月10日言詞辯 論期日翌日即109 年2 月1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 %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即非 有據,自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給 付164,557 元,及其中64,557元自108 年4 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暨其中100,000 元自 109 年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免 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呂亞馨 附表: ┌──┬──────────────────────────┐ │編號│工作項目 │ ├──┼──────────────────────────┤ │1 │歷史顧問 │ ├──┼──────────────────────────┤ │2 │展覽品諮詢與清單建立 │ ├──┼──────────────────────────┤ │3 │圖片著作權聯絡人資訊建立 │ ├──┼──────────────────────────┤ │4 │文案撰寫 │ ├──┼──────────────────────────┤ │5 │文案與腳本歷史事實確認 │ ├──┼──────────────────────────┤ │6 │北警署歷史文化意象多媒體腳本 │ ├──┼──────────────────────────┤ │7 │新歌謠循環播音廊道多媒體腳本 │ ├──┼──────────────────────────┤ │8 │新文化運動建立與發展互動飛梭展板多媒體腳本 │ ├──┼──────────────────────────┤ │9 │AR互動式歷史文化地圖多媒體腳本 │ ├──┼──────────────────────────┤ │10 │新文化運動歷史事件人物查詢台(飛梭查詢台)多媒體腳本│ ├──┼──────────────────────────┤ │11 │新文化運動簡介循環影像劇場多媒體腳本 │ ├──┼──────────────────────────┤ │12 │新文化運動時代語音(治警事件語音內容)多媒體腳本 │ ├──┼──────────────────────────┤ │13 │粹煉訪談大綱(含主訪)多媒體腳本 │ ├──┼──────────────────────────┤ │14 │刑求刑具多媒體展示多媒體腳本 │ ├──┼──────────────────────────┤ │15 │獄中文學多媒體腳本 │ └──┴──────────────────────────┘